医政医疗机构审批

口腔诊所

发布日期:2022-08-02 浏览次数:

一、口腔综合治疗台
 
至少设置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。
 
二、人员
 
(一)医师
1.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相关工作。
2.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。
(二)护士
1.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相关工作。
2.至少1名注册护士。且每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应配备至少1名注册护士。

三、房屋
 
(一)口腔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,并符合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管理要求。
(二)诊室中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
四、设备
 
(一)基本设备
光固化灯、超声洁治器、空气净化设备、高压灭菌设备等。
(二)急救设备
氧气瓶(袋)、开口器、牙垫、口腔通气道、人工呼吸器等。
(三)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
口腔综合治疗台(附手术灯1个、痰盂1个、器械盘1个)1台,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,吸唾装置2套,三用喷枪2支等,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。
其中,临床检验、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、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,可不配备相关设备。

五、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,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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