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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医(综合)诊所

发布日期:2022-08-02 浏览次数:

中医(综合)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,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%。

一、诊疗科目
 
限于中医科、中西医结合科、民族医学科。配备中医(专长)医师的,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(专长)医师的执业范围。

二、人员
 
(一)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相关工作。
(二)个人举办中医(综合)诊所的,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(综合)诊所的,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。
(三)可聘用具有《中医(专长)医师资格证书》,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。
(四)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,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
(五)设医技科室的,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
三、设备
 
(一)基本设备。诊桌、诊椅、诊察床/诊察凳、方盘、纱布罐、脉枕、听诊器、血压计、体温计、压舌板、药品柜、高压灭菌设备、处置台、污物桶、紫外线消毒设备等。
(二)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(包括中医诊疗设备)和必要的急救设备。其中,临床检验、医学影像、心电、病理、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,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,可不配备相关设备。

四、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,并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。
 
五、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,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。